在一審當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部分引證商標均為純圖形商標,設計風格、整體視覺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構成近似。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相關二審行政判決書近日公開:
法院查明華為公司第26522076號圖形商標設計代表著華為公司的主標“HUAWEI”字母,與引證的安德阿鏌有限公司(下稱“安德瑪”)已注冊的第8541511號圖形商標的構圖理念不同,設計風格、整體外觀以及相關公眾的識記均有差異,二者若使用在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等第9類商品上可以區分,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未構成近似商標,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相關認定不妥,予以糾正。裁判結果的結果,毫無疑問又是華為勝了。一,但是由此事我們可以看出注冊商標的重要性。一方面,注冊商標前我們需要查詢近似商標,并且嗨喲啊經過審查員審查,這為我們規避掉很大一部分侵權的風險;另一方面,我們率先注冊了商標,后面如果有人用了近似我們的商標,我們也可以上訴她們 侵權,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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