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一般有以下3種情況,你知道是哪幾種情況嗎?和東創網小小編一起看看吧!
1、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該單位 所謂的職務發明是指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物質技術條件”主要指的是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由于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不同,它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即使你的發明創造最終的完成地點在家里,或者完成時間是下班后,只要你是在執行單位的任務并且所用資源由單位提供,該單位就是專利申請人。
另外,如果員工已經退休或者工作調動了,在其工作變動后1年內作出的,只要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還歸原單位。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發明創造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但是單位與發明人訂有合同,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其約定來決定。
2、共同享有專利申請權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專利申請權的主體沒有限定一定是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所以如果是合作完成的,不用擔心因“分權不均”而“大打出手”,你們可以共同享有專利申請權!
3、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該發明人或設計人 《專利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
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比如,你是一個外科醫生,但是你有一天研究出了一項可廣泛應用于保溫杯和保溫壺等的保溫技術,那么這項發明創造就有可能作為非職務發明。
以上就是關于專利申請權的相關問題啦,大家以后在專利申請權歸屬問題上有疑問可以參考一下哦,當然啦,也可以直接咨詢東創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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