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申請專利可以保護自身的權益不被侵犯,也可以將這個專利轉換為現金流。但是這個轉換就會涉及到專利權的問題,而關于專利權的使用方式問題,大部分人就不是那么了解了。那么,就讓東創網小編和大家一起來了解這個問題吧 ~
專利權使用方式包括專利權人自己使用、授權或者是轉讓他人使用。許可類型的使用方式,又可以為近一步被劃分為:排他(非獨占)使用許可、獨占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
專利的實施有以下多種方式,專利權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一種來實施: (一)自己實施 : 自己辦企業進行生產和銷售,但前提是有自己的資金、市場。
(二)轉讓給別人實施 : 將專利賣掉給他人,此為一次性的交易。此時專利權已轉給了別人,這種情況只能是別人實施,而專利權人自己則不能再實施,除非在轉讓時有特殊約定。
(三)許可給別人實施 : 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還是專利權人的,只是許可別人實施而已,專利權人每年還可以收取許可費。
具體又可分以下幾種許可類型:
1 、排他(非獨占)使用許可 : 排他許可方式,規定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分享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允許第三者實施其專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共同占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
這種排他許可合同,一般要規定許可人要有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義務,如果許可人不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則允許被許可人有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權利。
2 、獨占使用許可 : 獨占使用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限制范圍內,對許可人的專利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并且被許可人是該專利技術的唯一使用人,許可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實施專利。這種許可方式,許可人雖然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許可人自己的手腳。
這種獨占使用許可合同,因為許可人不實施專利,對專利產品的市場是否受到侵害并不關心。因此,一般要規定被許可人有直接起訴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權利,包括許可人和任何第三方的侵權行為。
3、 普通使用許可 : 普通實施許可是許可方可以將專利技術多次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貿易方式。即專利權人所說的同時跟多個公司或老板合作的方式,這種許可方式,許可方除了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外,還可以允許第三方使用其專利,許可方自己仍然保留其專利的使用權。
這種許可合同被許可方一般沒有直接起訴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權利,但可以要求許可方要有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義務,如果許可方不履行義務及時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則被許可人有終止合同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有利于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許可方只考慮收取專利實施許可費用,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實施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至于許可費用的多少,或者占股份的多少,則是雙方約定的。因為不同的專利,其價值和市場是不同的,這要與投資方共同商談才行。
以上幾種便是常見的專利權使用方式,若您有已授權的專利,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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